信息公开指南

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指南
(试  行)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化工大学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并参照《教育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学校信息分类
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分为以下11类:
代码
目录分类
代码
目录分类
01
学校概况
07
财务与资产管理
02
规章制度
08
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
03
重大改革与决策
09
教学、科研管理
04
党的建设
10
学生工作
05
党风廉政建设
99
其他
06
干部、人事与人才工作
 
 
二、学校信息编排体系
学校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数据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信息公开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内容概述、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
为信息标题。
(二)信息索引
学校信息索引码为一组19位的编码,由北京化工大学代码、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代码、内容分类编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公开方式码共计19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形式为: 
 
  
1.北京化工大学机构代码10010,为5位字符。
2.各学院、部、处及校直属单位代码。分为学院、党委部门、机关处室、校直属单位及群众组织五类排序,共3位字符(见附件2)。
3.内容分类编码。按一分为11类,分类编码共2位字符,为011099
4.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5.信息流水号。为某学院、部、处或校直属单位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4位字符。
6.公开方式码。按照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分类,分别以12表示。共1位字符。
10010C01-02-2008-0010-1,为校长办公室2008年形成的第10条信息,属于规章制度类,为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生成日期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索引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8510日用2008-05-10表示。
(四)信息公开机构
为拥有并公开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如化学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等。
(五)发文字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公文分类、年份、序号,如北化大校办发〔200813号。不通过校发文公开的,则无需标注。
(六)信息类别
见一、学校信息分类。
(七)内容概述
对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三、学校信息获取方式 
学校根据《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目录(试行)》进行信息公开。
公开的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学校主动向社会或全体教职工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社会公开);
2.学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校内公开);
3.学校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校内公开);
4.学校基本统计信息(校内公开);
5.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校内公开);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相关工作情况(校内公开);
7.学校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政策(社会公开);
8.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校内公开);
9.全校性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社会公开);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学校信息。
学校将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buct.edu.cn)、信息通讯、校报、校内通告以及必要的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二)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特殊需要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已将可以依申请公开的部分信息列入了《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申请人申请的学校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已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或已经交由其他单位公布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化工大学行政楼226
受理时间:900-113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4434820
传真号码:010-64423089
电子邮箱:gongkai@mail.buct.edu.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8#信箱
邮政编码:100029
2.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北京化工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学校门户网站上下载。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表下载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中心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学校将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为申请人出具《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校务(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化工大学信息已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化工大学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北京化工大学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北京化工大学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出具《非本单位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提供信息
上款情形下,学校将在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缴费等手续后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的学校信息。
4.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四、附则
1、本指南自201011日起实施。
2、本指南由北京化工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