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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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五节 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察室。
第七十七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