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暂行规定(北化大校办发〔2011〕21号)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01-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与我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北京化工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任:校工会主席
副主任:校工会常务副主席
  员: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纪委副书记、校工会兼职副主席、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兼职副主席。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四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受到学校给予的行政纪律处分后进行申诉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复查、审议受处分教职工的申诉并作出申诉决定。
第五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
(一)登记签收申诉书等有关材料并呈报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
(二)筹备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
(三)与申诉人联系,做好申诉档案存档工作;
(四)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
(二)出席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
(三)就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二、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对履行职责中涉及的资料与申诉处理过程有保密的义务。
三、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事项如与某委员或其配偶、子女、亲属有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性时,该委员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四、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时应事前向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可在会上发表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参与表决。
第三章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九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提议召开。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资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人主持。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表决。本规定所述的回避人员应从应到委员基数中扣除。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除特殊规定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二分之一时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同一申诉事项在同一次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中,不得进行第二次表决。经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会议半数委员的同意,可以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事项暂缓表决。
第四章  申诉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交的,不予受理。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部门;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事实和理由;
(四)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教职工就申诉事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直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不受理其申诉。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审议终止。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纪律处分委员会作为申诉答辩人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作出原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复查需要举行听证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证人进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听证会由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承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和参加听证的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复查后认定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则维持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复查后认定原处分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撤销或纠正原处分决定的建议。
(一)履行程序不当;
(二)主要事实不清;
(三)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五)处理行为明显不当。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决定。申诉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复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复查意见;
(五)教职工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字、日期。
教职工申诉决定书,应在申诉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教职工申诉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教职工申诉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对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律处分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