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5-10-28

 
第一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建议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拟予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被处分学生书面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二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三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四条  听证应由非本事件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拟被处分学生认为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学校决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七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出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三)拟被处分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八条  听证结束后,学校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纪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处工作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监察办公室主任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审联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受处分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