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我校以《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为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4〕13号)、《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要求,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 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 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 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 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组织管理
复试工作实行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三级管理模式,各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同时加强巡视,规范和监督复试过程。
(二) 学院复试工作小组由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和各学科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
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
2、组织命制复试题目,负责复试题目的保密工作;
3、指导成立分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指导学科(专业)复试小组制定并实施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
4、负责遴选、培训复试工作人员;
5、负责协调本学院、本学科(专业)复试工作中的争议,必要时对考生进行二次复试。
(三) 各学院按学科(专业)根据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工作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在评分前召开复试小组会议,统一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标准。复试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
三、复试工作办法
(一)复试时间:2015年3月20日---4月8日
(二)复试资格
1、一志愿考生:
2、调剂复试考生:
3月18日我校在中国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调剂系统)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各学院复试工作小组从调剂系统中择优挑选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基本要求如下:
(1)须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调入该7个专业;
(6)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为该计划录取;
(7)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
(8)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3、参加复试考生的名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uct.edu.cn/)上公示,公示时间:3月25日---4月8日
(三)、复试程序
1、考生登录研究生院网站“硕士研究生考生系统”进行“复试信息确认”,选择复试科目。
2、复试资格审查
考生在复试时须携带如下材料,材料齐全方可进入复试:
(1)初试准考证;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3)非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需携带以下各类材料:①学历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②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并需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4)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及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毕业证书需于新生开学报到时向学院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还需提供符合其报考资格要求的各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参加复试的考生在报到时交纳复试费100元
提交复印件材料纸型为A4纸,复印件均留存至各学院。凡提交的报考信息需与本人实际相符合。凡是不符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录取资格。
3、笔试
(1)复试笔试科目考试时间为两小时;
(2)考生凭初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须遵守《考场规则》。
4、面试
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素质和能力
①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②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③外语听说能力;
④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①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②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③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④人文素养;
⑤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5、体检
具体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
经复试合格的考生参加体检,体检一般在我校校医院进行,体检费60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统一体检的考生,须经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认可,到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的医院体检。体检标准由校医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结论由校医院确定,体检异议由校医院负责解释。无故不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考生登录“硕士研究生考生系统”自行打印体检表。
四、复试成绩计算方法和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笔试及面试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笔试成绩原则上占复试总成绩的40%,各学院也可根据专业特点对复试笔试权重做出适当调整。
(三)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比例由学院自定。各学院根据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排队后确定拟录取名单。
(四)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加分原则和依据完全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执行。符合照顾优惠条件的考生在复试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过程全程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纪违规事件,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进行现场监察。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uct.edu.cn/)上及时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复试结束后的一周内,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受理具实名的书面投诉,对投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五)2015年硕士生复试、录取期间,为方便考生反映复试录取的有关情况,我校设置考生接待电话,其号码为:64433759,电子邮箱:yzb@mail.buct.edu.cn;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其号码为:64434762;北京教育考试院设置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其号码为:82837217。
六、录取
(一)拟录取名单以我校研究生院网站(http://graduate.buct.edu.cn/)上公布的结果为准,公示时间:4月15日-4月30日。
(二)拟录取考生登录“硕士研究生考生系统”下载《思想政治情况表》,由学习或工作单位进行品行鉴定后,5月15日前寄至研招办。
定向就业的考生下载《定向培养协议书》(见研招办网站相关下载),由定向就业单位签字盖章后送交研招办,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定向培养合同签订时间5月12日-5月15日。
(三)五月底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凭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调档通知回档案所在单位调取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寄达我校。
七、其他
(一)本办法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2015年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